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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农民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与双流区西航港蓝光桶装水谋划部民事其他一案二审民事讯断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川知民终319号法院看法:(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划定“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此属于通过枚举加兜底的方式对谋划者实施的容易引起混淆的行为举行了划定。(2)“我们只是大自然的搬运工”的广告语经由农民山泉公司多年谋划和大量广告宣传,在全国规模的普通消费者中已形成广泛的影响力,该广告用语与农民山泉公司生产的矿泉水已建设起稳定的联系从而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体现农民山泉公司的商誉和品牌文化,组成其谋划性资产,应依法受到掩护。(3)峨眉雪公司在其官网上对其生产的产物和企业情况作了详细的先容,该网站是其举行日常谋划宣传的重要平台,其在网站上使用该广告语,易误导消费者认为其与农民山泉公司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并造成混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制的混淆行为,组成不正当竞争。凭据上述案例总结,具有较大影响的广告语掩护大致须切合一下条件:(1)该广告语经由恒久的使用、具有广泛的影响力;(2)经由恒久的使用,该广告语与企业或企业产物之间已建设起稳定的联系(企业或企业产物也应具有相应的知名度,否则也很难建设起特定的联系),具有显着的显著性与识别性。
广告语一般较短,若通过著作权法作为作品来举行掩护,一般较难,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掩护是主流。因此,企业在对外举行宣传时,重视企业对外的宣传口号,简练明晰的广告语不仅体现公司的产物,也是公司品牌文件的体现。同时也提醒企业不要随意模拟人家广告语,具有较大影响的广告语也是受执法掩护的。
相关法例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谋划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罗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罗简称等)、姓名(包罗笔名、艺名、译名等);(三)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门、网站名称、网页等;(四) 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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